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机构主持下的几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获得的成功,使关税作为贸易壁垒的重要性逐步减少。但是,在出现这种情况的同时,国际贸易并没有出现相应的自由化。自愿出口限制现在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普遍形式。
自愿出口限制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某一时期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这一措施是避免进口国采用更严厉的进口配额措施。
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工业,原则上使它们获得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对外竞争能力。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主义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国家观点看自愿出口限制有几个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