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因此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以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引用有关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年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在《2000年通则》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1.E组(启运)
E组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