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是国际贸易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清偿的支付手段。外汇(ForeignExchange)即国外汇兑,“汇”是货币异地转移,“兑”是货币之间进行转换,从动态上讲,外汇就是把一国货币转换成另一国货币,并在国际间流通用以清算因国际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从静态上讲外汇又表现为进行国际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国货币,以外币计价的各种证券。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给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其中包括由中央银行及政府间协议而发生的在市场上不流通的债券,而不问它是以债务国货币还是以债权国货币表示。”根据IMF的定义,我国对外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外汇规定如下:
外汇是指:
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
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电储蓄凭证;
4.其它外汇资金。
从形式上看,外汇是某种外国货币或外币资产,但不能认为所有的非本国货币都是外汇,只是那些具有可兑换性的外国货币才能成为外汇。
凡是接受IMF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的货币在国际上被承认为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些国家必须履行三条法规:
1.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得施加限制;
2.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
3.在另一成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