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是一个外来词,英文是public art,从直译上看它应是一个全称词,即公众共同介入的,在公开场合下展示的艺术。应包含一切视听艺术,如戏剧、电影、舞蹈、演唱、环境艺术、博物馆艺术作品、甚至还应有行为艺术、大地艺术和观念艺术等前卫试验性艺术。但实则它是一个特称名词,主要是在美术和视觉造型艺术领域内使用,更准确的名称应是“公共造型艺术”。
公共艺术的概念近年来在中国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公共艺术在中国不仅仅只是一个名词的借用,也不是环境艺术、景观艺术、城市雕塑的同义词,公共艺术应该有它自身的规定性。公共艺术的概念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的背景,它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和使用不是偶然的,它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公共事物中所呈现的开放性和民主化的进程在公共空间的反映。
公共艺术的前提是公共性,只有具备了公共性的艺术才能称之为公共艺术。
“公共”这个概念在西方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根据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研究,在英国,从17世纪中叶开始使用“公共”这个词,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e”一词借用到英语里,才出现“公共性”这个词;在德国,直到18世纪才有这个词。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
公共性的前提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物权利的肯定。
美国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写到:“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最可宝贵的人权之一。人人享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但要对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自由承担责任”。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每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物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