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学奖是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先生命名的鲁迅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的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和评论作品的创作,鼓励优秀的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之一。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全国性的最高级别的文学评奖活动。按照评奖方案,鲁迅文学奖各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次评选完成于1997年,评选的是1995-1996年的作品。
鲁迅文学奖评奖规则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马小平理论为指针,按照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面,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鲁迅文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将选出该评奖年度里某一文学体裁中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作品。目前包括以下各奖项:
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
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
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
全国优秀诗歌奖
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
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
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彩虹奖
三、评奖范围
1、凡在评选年度内公开在国家正式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2、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要求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
